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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让救治真正推进起来
下列步骤可以由家属分工并行,不是必须逐项等完才开始下一项。
按“完成判断”核实后再勾选。进度仅保存在当前浏览器,不上传。
| 核对动作 | 具体怎么做 | 完成判断 / 留下什么 |
|---|---|---|
| 最高优先 | 立即呼叫现场医护,要求启动急救;由医生评估急诊、重症或相关专科介入及患者转移方式。病因复杂时,要求尽快组织多学科专家会诊。不要自行移动危重患者。 | 已经有实际救治安排 记录负责人、急救介入时间、当前处置和下一步计划。不能只停留在“已经通知医生”。会诊意见与治疗方案请求写入病历,抢救不能等报告。 |
| 高优先 | 拨打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公开电话;渠道不明时通过当地 12345 转办。说明医院、患者信息、发生时间、经过及当前状态,明确反映疑似医疗事故,并提出监督救治、协调会诊或转诊、督促证据保存等请求。 | 诉求已被登记,知道如何跟进 保存通话时间、受理部门、人员或工单编号、具体诉求与反馈渠道。电话登记不等于事故责任已认定,也不能代替急救。 |
| 高优先 | 联系医务科、医务处或医患关系处理部门。提交事件经过,以及救治、会诊、病历复制与封存、现场实物封存、指定时段监控保存等诉求。准备两份,要求在家属留存的一份签收或提供回执。 | 医院收到申请,有接收记录 记录医院、部门、提交时间、接收人员姓名与身份、申请内容。不干扰诊疗且保护他人隐私的前提下,对提交过程录音或录像。暂时拒签时,也要保留递交经过并继续向院方负责人、卫健部门反映。 |
立即打印,也要核对实际封存结果
“提出保存申请”和“证据已经保存”是两件事。以下步骤要继续跟到材料、范围和保管方式明确。
| 核对动作 | 具体怎么做 | 完成判断 / 留下什么 |
|---|---|---|
| 尽早,不等出院 | 先在事发科室及医院指定渠道,申请打印或复制当前已形成的病历、检查报告、抢救记录、医嘱及执行记录、注射和用药记录、护理记录等。带好身份证明和代理材料,核对后要求加盖医院证明印记。 不能假定系统始终规范、可靠地留痕。立即打印的目的,是先把此时此刻能取得的版本留在自己手里。 | 已有可自行保管的当时版本 核对患者、日期、资料种类、页数和印记,记录取得时间并扫描备份。暂时只能拿到部分材料时,先留住已取得部分,同时列明缺项,继续申请;不要因为“还没归档”就全部等到以后。 |
| 尽早办理 | 要求医务科协调病案部门或相关科室,双方在场核对并封存已完成病历。检查病历、检查结果、医嘱与执行、护理、操作、手术、麻醉、会诊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,逐项列明,不只写“病历一袋”。 | 封口完整,清单明确,双方确认 留存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封存清单,写明材料名称、日期范围、页数或数量、封存时间和保管位置。医院保管封存材料,家属保存自己的清单与另行取得的病历复制件。现场密封、签字、盖章、按手印和录像按实际办理情况记录。 |
| 避免处置后灭失 | 涉及注射、输液、用药或器械时,立即要求保留,并由医务科协调双方到现场核对、封存实际使用的注射器、输液器、药瓶、剩余液体及有关耗材。同步要求保存配药、给药、注射记录,以及批号、同批次留样或库存情况。 | 相关物品已定位并封存 清单写明名称、数量、批号、使用状态、封存时间和保管责任人;把实际使用物与同批次其他物品分别列明。不要自行拿走、倒掉、清洗或拆卸。已无法找到的物品,要求说明并留存记录。 |
| 尽早,跟到实际留存 | 立即书面请求保存治疗开始前、出现异常、医生处置、急救到场及转运离开后的完整相关时段,列明诊室、走廊、出入口等位置。要求医务科协调监控管理人员,积极争取共同进入监控室,逐镜头、逐时段核对并导出,不能只截“出事的几分钟”。必要时报警说明事件、证据可能灭失的风险和受阻情况,请求依法登记、协调或处理;同时跟进卫健部门。 建议自行准备两个不同品牌的空白 U 盘,各保存一份相同、完整的监控视频,作为冗余备份。 封存前分别核对两盘能否播放、时段是否完整、是否遗漏镜头。优先协商家属、院方各保管一份;若院方不同意家属持有,则两份都由院方封存保管。 | 两份完整视频已分别保存并核验 封套和清单注明 “共两份 U 盘冗余备份,保存相同的完整监控视频” ,分别标记 A、B 两盘的品牌、介质编号、封存情况、保管人和具体位置;同时写明摄像头位置、编号、视频起止时间、文件名称与数量、播放核验结果,争取医务科和监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。两份均由院方保管时,也要分别列明,避免日后只提取一盘、单盘损坏后没有可用备份。 保护他人隐私的前提下记录核对、导出和封存过程。若仍受阻或仅保存一份,列明未完成事项并继续通过院方负责人、卫健部门、律师或适用的证据保全程序推进,不能把申请当作视频已保存。 |
| 持续跟进 | 从第一天开始保存资料;对新形成的病程、抢救补记、检查、会诊和操作记录,继续复制并追加封存。把重要沟通、治疗变化及处置节点按时间记录,区分亲眼所见、他人告知和个人推测。 | 核对到最近一次新增资料 保存追加清单和当前缺项;可书面请求保留电子病历修改记录、操作日志等可追溯信息。此项不是“一次勾选永久完成”,每次有新资料都要再核对。依法补记或修改不直接等于篡改。 |
写明转院原因,落实接收与安全转运
转运前向医务部提交书面申请,写清实际治疗情况和转院理由。联系转院可以提前进行;实际转运时机、人员和设备必须结合病情评估。
| 核对动作 | 具体怎么做 | 完成判断 / 留下什么 |
|---|---|---|
| 转运前提交,尽早协调 | 向 医务部(或医务科、医务处) 提交两份书面申请,请院方签收。根据实际情况写明 “目前治疗效果不佳、恢复缓慢,希望转至具备相应专科能力的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” ,附治疗经过、症状或检查变化等依据,不能只被概括为“家属无理由主动要求转院”。 要求院方主动联系接收医院,并提供或协调匹配病情的救护车、随行医护及监护设备。 请主治医生评估转诊需求和风险,由医务部落实接收与转运;协调不顺时,家属也可携资料咨询目标医院,同时继续要求院方对接。 | 申请已签收,真实原因及接收安排已留存 保存申请副本、签收或提交经过、院方答复、医生评估,核对病历及转院记录是否准确写明原因。记录接收医院、科室、联系人员、接诊时间、床位或急诊接收路径。 院方不能提供接收或转运资源时,请其说明原因、已联系的单位和替代安排,保留沟通记录并向医务部负责人、卫健部门协调;不能仅以家属提出申请就把救治与转运安排全部推给家属。 |
| 签署及转运前核对 | 逐份阅读与主治医生或院方签署的转院说明书、风险告知书、知情同意书及出院文件。 对“转运过程中所有风险由家属承担”“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”等概括免责表述,要求删除或改写、双方确认后再签署。 如实保留医学风险告知,不能把知悉风险写成放弃追责;也不能把有明确治疗原因的转院写成无理由自行离院。 落实接收医院、转运车辆、随行医护、氧气、监护及途中救治方案,准备转院记录、用药情况、检查和影像资料。不先让患者离院再寻找接收医院。 | 文件无概括免责表述,接收与专业转运已落实 保存双方确认后的全部文件副本,明确真实转院原因、具体风险、医方与转运方的安排和职责。院方拒绝修改或不提供资源却要求家属承担全部风险时,记录原文与答复,继续向医务部负责人、卫健部门或律师反映,要求纠正并落实安全方案。 紧急情况下分工同步记录、协调,避免为补齐文书延误必要救治或转运。已经签署相关文件的,也不要自行涂改,保留原件并寻求正式更正和专业评估。 |
| 救治之外分工处理 | 整理病历复制件、封存清单、监控留存记录、沟通时间线、费用和转运凭证。根据情况咨询熟悉医疗纠纷的律师,了解证据保全、责任认定或鉴定、协商、调解与诉讼路径。 | 材料有目录,下一步有安排 记录缺失证据和后续期限。这份清单重点是现场救治与留证,诉讼、鉴定和赔偿部分不作为亲历教程;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材料判断。 |
遇到阻力,下一步怎么推进?
共 13 个问题 · 点击展开;打印时会包含全部答案。
01 为什么要立即打印?电子病历不是应该有修改痕迹吗?
应当有留痕,不代表家属能够确认现场系统如何实现、是否可靠、以后能否调取。 不同系统可能存在不同的保存、提交、打印和归档流程,不能把规范要求当成对具体医院系统的事实判断。
不要等系统问题查清楚才打印。立即取得病历和报告,核对内容、页数,要求加盖证明印记,记录取得时间,先固定当时能拿到的版本。也不要反过来认定所有系统都是“打印后才留痕”;重点是实际留住材料,并继续申请保存修改记录与日志。
02 医院说“还没归档,出院以后再来”,怎么办?
继续申请先复制、封存已经完成的部分,列明未取得资料并跟进追加。当前科室无法办理,就要求指出指定受理部门,由医务科协调,不因某个窗口拒绝而停下。
记录申请时间、部门、答复和缺项;持续拒绝提供时,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、负责人或卫生健康部门反映。先保存已经取得的材料,不用等“全部齐全”才开始留证。
03 提交了封存申请,就算完成了吗?
不算。申请证明你提出过要求,封存结果才证明具体保存了什么。 要继续确认材料清单、页数或数量、日期范围、封口、双方签字或盖章、保管地点,以及家属是否拿到自己的清单。
病历复制件、医院保管的封存材料、双方各自保存的封存清单,是不同的东西。监控也一样:不能只有“视频已封存”几个字,要有明确镜头和时段。
04 监控不给看,是否就只能放弃?什么时候报警?
不能把第一次被拒绝当作终点。 先要求医务科负责人协调监控管理人员,共同进入监控室核对、导出并封存相关视频。同步提交明确的书面保存请求,防止在反复沟通中被覆盖。
必要时报警,如实说明事件、现场受阻和证据可能灭失的风险,请求依法登记、协调或处理;记录接报警时间、编号(如有)、处理人员和结果。也可继续向卫健部门反映,或让律师评估适用的证据保全程序。
报警是推动处理的途径,不能保证警方一定允许家属进入监控室或取得复制件。遇到程序限制,就要求说明并继续落实合法保存、核对或调取路径,行动目标始终是把证据实际留住。
05 监控究竟保存哪一段?只有诊室镜头够吗?
围绕完整过程找镜头:进入诊室、开始治疗、发生异常、医护处置、急救到场、患者转运。诊室、走廊、出入口可能各自记录不同阶段,需要组合核对。
时间范围在关键节点前后留出余量,核对摄像头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的偏差。把每个镜头的位置、编号、起止时间、缺口写进清单,避免只导出一个镜头或几分钟片段。
06 为什么准备两个不同品牌的 U 盘?院方不同意交给家属怎么办?
建议自行准备两个不同品牌的空白 U 盘,分别保存一份相同、完整的监控视频,并在封存前逐盘核对能否播放、镜头与时段是否完整。 这样做是为了保留冗余备份,降低后续提取证据时因单盘损坏、数据丢失而没有可用视频的风险。
优先协商家属和院方各保管一份;如果院方不同意家属持有,则两份都由院方封存保管,不因为拿不到副本就放弃第二份备份。
清单明确写上“共两份 U 盘冗余备份,保存相同的完整监控视频”,分别记录 A、B 两盘品牌、介质编号、封存情况、保管人和具体位置,以及文件、镜头、起止时间和播放核验结果。两盘均由院方保管时,也要逐盘列明并请相关人员确认;后续提取时核对两份记录,单盘无法读取时还有另一份可供核验。
07 提交申请、封存材料时,录像应该拍什么?
重点记录与办理有关的信息:医院和部门标识、日期时间、工作人员姓名及身份、申请内容、清单、材料核对、封口、签字及交接。无需追着无关人员拍摄,也不要拍入其他患者的诊疗和隐私。
录音录像是辅助留证方式,不能代替签收回执和准确清单。保存未剪辑原文件,并另作备份;现场不便录像时,继续通过书面记录、签收和见证固定办理经过。
08 要把所有医疗器械、所有同批次药物都封存吗?
先抓与事件直接相关的实际使用物、剩余液体和耗材,再记录对应药品或器械的名称、批号,以及同批次留样或库存情况。是否需要进一步封存或检验其他物品,结合事件和专业判断推进。
实际使用物和同批次其他物品要分别列明。不要自行拿走、清洗或拆卸;找不到的物品也要记录,不让“没有了”成为没有经过、没有说明的口头答复。
09 要等患者完全没有生命危险,才开始联系转院吗?
联系接收医院、上级会诊和了解转运条件,可以提前进行。当前医院资源不足时,更应尽早让医生评估转诊需求。
实际转运由专业人员评估风险并安排连续救治,不能由家属自行判断。计划住院转院要确认床位;危急情况可能经急诊接收,不应为了等待普通病床耽误必要救治。
10 投诉时一定要说“已经构成医疗事故”吗?医院是否都会消极处理?
可以明确说“我们怀疑发生了医疗事故,要求登记、调查并督促救治和证据保存”,同时讲清已发生的事实和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。无需先取得责任认定,才开始行动;也不应把尚未确认的推测说成已经确定的事实。
不能假定每家医院都会消极处理,也不能只依赖口头承诺。观察具体事项是否推进:谁负责、什么时候会诊、方案是否执行、材料是否实际保存。遇到推诿,就记录卡点并逐级协调。
11 转院前为什么要向医务部提交书面申请?原因怎么写?
书面申请让真实转院原因和院方需要协调的事项有据可查。转运前向医务部提交两份,请签收并保留一份;拒签时保存递交经过及后续答复。
如果实际情况是治疗效果不佳、恢复缓慢,希望获得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,就把这些原因明确写出,并附具体治疗经过、症状及检查变化。要求病历、转院记录和相关说明书准确记载,避免被简化为“家属无理由主动要求转院”。文字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;医方对转诊必要性或时机有不同意见的,也应记录其具体医学依据。
同时要求院方主动对接接收医院,提供或协调匹配病情的救护转运资源,而不是只让家属自行找车、找床,再签下全部风险承担书。可直接参考下方“转院协调与安全转运申请”。
12 说明书写“转运所有风险由家属承担”,应怎么处理?
签署前逐份核对,要求删除或修改“转运过程中所有风险由家属承担”“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”等概括免责条款,双方确认更正后再签署并留存副本。 真实的医学风险可以告知,但知悉风险不应被写成同意院方免除所有责任或放弃追责。可以要求表述为“已告知具体转运风险,医方及转运方按各自职责落实评估、监护、救治与交接,各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”。
也要核对“自行出院”“拒绝治疗”等描述是否符合事实,要求写清真实转院原因及各方意见。院方拒绝修改时,保留原文与答复,向医务部负责人、卫健部门协调,必要时咨询律师;不能因为文书争议中断必要救治。
已经签署不等于医院当然免责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六条规定,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;具体文件效力及事故责任仍需结合行为、过错、因果关系和证据判断。查看《民法典》。
13 医院不联系接收医院、不安排救护车,却让家属承担全部风险怎么办?
把请求落实到纸面:请医务部明确转诊评估、接收医院协调、救护车、随行医护、监护设备和交接的责任人及安排。要求院方主动提供或协调相应资源;无法提供时,说明原因、替代渠道和继续救治安排,不能只用概括免责条款替代这些工作。
记录未落实的事项及院方答复,继续向医务部负责人或卫健部门反映。为避免延误,家属可以同步寻找接收和正规转运资源,但仍应请医生完成风险评估、必要的途中救治安排与病情交接,并留存协调记录。
“由医院提供或协调资源”不等于所有医院都必须自有救护车,也不直接等于免费。重点是把适合病情的资源和具体职责落实,费用另行明确,不能让家属在没有安全方案的情况下笼统承诺承担全部风险。
没有匹配的问题。试试更短的词,例如“打印”“监控”或“转院”。
书面申请模板与封存核对字段
下列是填写参考,不代表医院已受理。按实际事实修改后,签名、注明日期并留存副本。
提交医务科的申请
关于救治协调及相关证据保存、封存的申请
致[医院名称/医务科]:
患者[姓名、就诊号/住院号]于[日期、时间]在[院区、科室、具体地点]接受[治疗/操作]期间出现[已知异常及经过],目前[当前状态、所在科室及正在接受的治疗]。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及代理依据为[填写]。家属对相关诊疗过程存在疑问,提出以下请求:
- 持续落实必要救治,尽快组织相关专家会诊,告知并记录下一步治疗计划;需要时协调上级会诊或转诊。
- 立即提供已完成病历及相关报告的复制服务,核对后加盖证明印记;共同办理现有病历封存,并追加封存后续完成部分。
- 保存并共同核对、封存[具体相关现场实物],留存有关用药、注射、操作、批号及批次信息。
- 立即保存[具体位置/摄像头]在[起止日期时间]的相关完整监控;请医务科协调现场核对、导出与封存。家属拟自行准备两个不同品牌的 U 盘,各保存一份相同的完整视频,优先协商双方各保管一份;若院方不同意家属持有,则两份均由院方封存保管。请在清单明确记载两份 U 盘冗余备份,分别列明品牌、介质编号、封存情况、保管人、具体位置及提取方式。
- 保留与相关病历有关的修改记录、操作日志等可追溯信息,并指定协调人员反馈办理情况。
申请人及联系方式:[填写] 日期时间:[填写]
接收部门/人员、接收时间及签收:[填写]
转院前提交医务部的申请
关于转至上级医院治疗及协调安全转运的申请
致[医院名称/医务部]:
患者[姓名、就诊号/住院号]目前在[科室]接受[诊断及治疗]。截至[日期],治疗后仍存在[具体症状、功能障碍或检查异常],病情改善情况为[如实说明治疗效果不佳、恢复缓慢等情况,并附依据]。基于上述实际治疗情况,现申请转至具备相应专科救治能力的上级医院进一步评估和治疗。
本次申请有明确的治疗原因,请在病历、转院记录、风险告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如实记载,不应将其概括为家属无理由主动要求离院。 医方有不同意见的,请说明具体医学依据及继续治疗方案。
- 请主治医生评估转诊必要性、适宜时机、转运风险及途中救治和监护需求,并记录评估意见。
- 请医务部主动联系具备相应能力的接收医院,确认接收科室、联系人、接诊时间及床位或急诊接收路径。
- 请院方提供或协调符合患者病情需要的救护车、随行医护、氧气、监护设备及途中救治方案;暂时无法提供的,请说明原因、替代安排和协调责任人,明确相关费用。
- 请准备完整的转院记录、病历资料、检查报告、影像资料及用药信息,完成与接收方、转运方的病情交接,落实转运前的连续救治。
- 请在拟签署的全部说明书、风险告知书及相关文件中,删除或更正“转运过程中所有风险由家属承担”“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”等概括免责表述。请如实告知具体风险,明确各方安排与职责;家属知悉风险不表示同意院方免除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或放弃追责。
申请人及代理依据:[填写] 联系方式:[填写]
申请日期时间:[填写]
接收部门/人员、接收时间及签收:[填写]
病历、实物、监控:清单上至少核对这些
| 材料 | 需要明确的字段 |
|---|---|
| 病历资料 | 资料名称、形成日期或覆盖时间、页数/数量、封存时间、缺项及追加事项、双方确认、保管地点;家属自己的清单与复制件。 |
| 现场实物 | 名称、数量、药品/器械批号、实际使用或同批次未使用、剩余量或当前状态、封存时间、封口标记、双方确认、保管责任人。 |
| 监控视频 | 院区及位置、摄像头编号、各镜头起止时间、时间偏差、文件名称与数量、逐盘播放核验及完整性、缺失片段、封存时间、相关人员确认。明确注明“共两份 U 盘冗余备份,保存相同的完整监控视频”,分别记录 A、B 两盘品牌、介质编号、封存情况、保管人、具体位置和后续提取方式;如两份均由院方保管,也须逐盘列明。 |
规范要求与现场操作,分开核对
上述清单以具体行动为主。制度规定可用于提出申请,但不能用来假定某家医院的系统、人员和现场操作已经符合要求。进入监控室、导出副本、使用 U 盘等事项需要积极协调,依法推进。
- 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 年版)》:第二十一、二十二条涉及已完成病历的复制及证明印记。
- 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:第十六、二十二、二十四、二十五条涉及病历复制、解决途径、病历与现场实物封存。
- 《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(试行)》:第十四、十七条规定操作留痕与归档后的修改管理;具体系统的实现和执行需另行核实。
- 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:第二十一条涉及经管理单位同意查阅关联视频,不等于当然取得副本或进入监控室。
- 《关于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、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的通知》:涉及转诊评估、协调与接收衔接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:第五百零六条涉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;知悉具体医学风险与院方概括免责应分别核对。